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元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論罪科刑部分㈤第5、6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應更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論罪科刑部分㈤第5、6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項前段」應更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