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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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地價補償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12號原告 黃衍坪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間給付地價補償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