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14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葉子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合成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被告陳合成、 沈彩綢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1327之3、1328之2、1328之3
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姓名請勿
遮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