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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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54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八年度繼字第一二○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陳太平 之債權人,因陳太平亡故,聲請人欲瞭解陳太平之繼承人及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繼字第120號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4年11月6日104年度司執字第14690號債權憑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8年度繼字第120號卷宗查核無訛,足認聲請人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書記官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