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8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一)犯罪事實欄一「於95年1月中旬某日上午5時許」,應更正為「於96年1月中旬某日上午5時許」;(二)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中「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後段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應更正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之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罪原規定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4條後段,於96年12月26日修正後,改置於同法第74條後段,惟其構成要件及罰責均不變,僅條次變更,故直接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後段之規定)」;(三)增列「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減其刑二分之一,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7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台中簡易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