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維平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陸維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吳佳齡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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