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複代理人 俞建界 律師被告正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2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