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劉柏駿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01日
書記官胡旭玫┌─────────────────────────────────────────────┐│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甲○○│花蓮縣花蓮市農│98年5月31日│165,300元│FA0000000│000000-0││││會││││000000-0│├──┼───────┼───────┼───────┼───────┼─────┼────┤│002│甲○○│花蓮縣花蓮市農│98年6月10日│130,000元│FA0000000│000000-0││││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