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易字第135號、98年度易字第338號、98年度訴字第29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第849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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