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81號上訴人臺北縣中和市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1281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伍拾伍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肆仟零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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