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32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6號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
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拾伍包、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警方於附表所示時、地,查獲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並扣得其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共15包、甲基安非他命4包、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只。惟被告上揭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94年度毒聲字第12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21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經戒治成效評定合格,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95年10月12日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0月26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3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述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屬違禁物,乃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揭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2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21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經戒治成效評定合格,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95年10月12日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0月26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3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揭卷證無誤,且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15包、甲基安非他命4包、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只,均經鑑定無誤,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通知書、檢驗成績書、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按,是上開扣案物既係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無訛,又包裝袋與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不能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應沒收銷燬之毒品│鑑定結果│├────┼──────┼────────┼───────────┼───────────┤│1│94.06.16│國道三號南向72公│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1.法務部調查局94年8月│││2時30分許│里處│(驗餘總淨重1.61公克│22日調科壹字第080009│││││,空包裝袋總重1.66公│722號鑑定通知書(見│││││克)│94年度毒偵字第3490號││││││卷第71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2.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命4包(驗餘總毛重2.│管理局94年11月9日管│││││560公克)│檢字第0940010679號檢││││││驗成績書(見本院卷第││││││13頁)│├────┼──────┼────────┼───────────┼───────────┤│2│94.09.10│桃園縣龍潭鄉民族│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1.法務部調查局94年11月│││15時許│路294巷60號│(驗餘總淨重2.50公克│23日調科壹字第080010│││││,空包裝袋總重1.99公│132號鑑定通知書(見│││││克)│94年度毒偵字第5190號│││││2.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卷第60頁)│││││非他命殘渣袋1只│2.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5年11月30日(95)││││││安鑑字第02037號鑑驗││││││通知書(見本院卷第14││││││頁)│├────┼──────┼────────┼───────────┼───────────┤│3│94.11.13│桃園縣楊梅鎮武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法務部調查局95年1月17│││1時30分許│街3巷口│驗餘淨重0.06公克,空包│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裝袋重0.18公克)│號鑑定通知書(見95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卷第35頁││││││)│├────┼──────┼────────┼───────────┼───────────┤│4│94.12.16│桃園縣中壢市長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法務部調查局95年3月3│││21時許│街82巷2號樓梯間│驗餘總淨重0.57公克,空│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包裝袋重1.38公克)│號鑑定通知書(見95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卷第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