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2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 律師
郭宏義 律師被告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壬○○住臺北市
丁○○住同上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7日內提出如原告起訴狀原證一至四所示要保書之保險契約條款內容到院,並逕寄影本1份予原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