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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