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孫捷音~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九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俊驊企業有限公司江│第一銀行松山分行│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捌萬肆仟零陸拾柒│0000000││││ 春榮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