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送達代收人 黃雅眉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原告公司所在地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六九號二至四樓及地下一,二樓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理財家房貸契約書第一章第十四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