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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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良志選任辯護人鄭敦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2057、2209號)及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29
70、3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良志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但不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陳良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之犯罪嫌疑重大,其被起訴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屬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原因,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裁定羈押,於同年9月25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年11月10日訊問被告後,認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1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但不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許芳瑜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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