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6號抗告人 賴煜文 相對人 陳哲三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本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登記之清償期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時,亦應由有爭執之人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作為對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6年6月19日,債務清償日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又抗告人賴煜文邀關係人 黃美娟 為連帶保證人於106年3月20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借貸約定書並經公證做成公證書,向相對人借用4,000,000元,清償期為106年6月19日,嗣清償日屆至未受清償,其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是以原裁定認相對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予以准許拍賣抵押物。
三、抗告意旨略以:「本案實質為土地買賣案件,有公證書,並有相對人存證信函指付頭期款新臺幣肆佰萬元正,抗告人存證信函之印鑑證明文件,故債權人侵權拍賣抵押物為無理由,抗告人不服,因裁定而受損害。」等語。為此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四、經查,相對人於原審所為主張,業據其提出公證書影本、借貸約定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協議書影本、本票影本、借款協議書影本、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又經原審於106年7月2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亦均逾期未表示意見,乃認相對人主張為可採。可知,原審據此為形式上之審查,而認定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自無不合。抗告人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其所稱縱或屬實,然仍屬實體爭執,非得由抗告程序處理。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應另行起訴,以求解決。從而,抗告人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曹庭毓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雅雯┌──────────────────────────────────────────────────┐│附表(土地):│├──┬─────────────────────┬─┬─┬──────────┬─────┬────┤││土地坐落│使│使│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編號├───┬────┬───┬───┬────┤用│用├──┬──┬────┤範圍│暨所有權│││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區│類││││││││││││││別││││││├──┼───┼────┼───┼───┼────┼─┼─┼──┼──┼────┼─────┼────┤│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空│空│││13.47│全部│賴煜文│││││││1│白│白│││││(全部)│├──┼───┼────┼───┼───┼────┼─┼─┼──┼──┼────┼─────┼────┤│002│花蓮縣○○○鄉○○○段││0000-000│空│空│││473.25│全部│賴煜文│││││││0│白│白│││││(全部)│├──┼───┼────┼───┼───┼────┼─┼─┼──┼──┼────┼─────┼────┤│003│花蓮縣○○○鄉○○○段││0000-000│空│空│││38.81│全部│賴煜文│││││││1│白│白│││││(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