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上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良志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良志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良志(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販賣甲基安非他命6次之犯行,認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量處有期徒刑7年,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查其羈押期間至107年8月23日即將屆滿,本院於107年8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7年8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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