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76號原告 曾宥然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 律師 李亭萱 律師被告 施金良
許鑫鴻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陳報原告鄰地之現況改變,攸關原告之通行權方案,本院有再為履勘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