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76號原告 曾宥然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 律師被告 施金良
許鑫鴻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五日具狀補正:㈠就其「請求擴張聲明狀」之訴之聲明第二項,主張被告2人拆除上物之權限各為何?㈡訴之聲明第三項,該項聲明與書狀內所載請求內容並不相符;且起訴狀繕本早於106年11月21日、22日分別送達被告許鑫鴻、施金良,而原告就該項不當得利部分亦已追加計算至107年8月31日,則之後按月給付金額,竟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另原告於107年9月11日擴張此部分聲明金額,並有追加部分請求(即超逾原請求104年2月至106年9月部分),故「遲延利息」自何時起算?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