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042號聲請人 賴聰明 相對人 莫哲欣 即 賴秀琴 之繼承人
莫雅婷 即賴秀琴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莫明隆
何惠貞 相對人 洪柏鈺 即賴秀琴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洪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地址「住臺中市○○區○○○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中市○○區○○○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