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21號聲請人童再發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民國)││├─┼────┼───┼───────┼─────┼──────┼────┤│01│ 曾林月英 │高雄市│00000000000000│8,600元│107年4月30日│0000000││││岡山區││││││││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