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76號上訴人 許鑫鴻 被上訴人 曾宥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
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限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108年8月30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參。是其上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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