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42號原告 賴正重 被告 劉修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50元,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114萬59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2385元,原告僅繳納8150元,尚欠4235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之現住居地,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此項送達已於111年2月26日生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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