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91號原告 黃瑞穗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萬元,應繳裁判費42萬5,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萬5,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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