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15號原告 郭聰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峻豪黃麗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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