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42號原告 賴正重 被告 劉修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4萬5900元【詳見起訴狀事實理由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38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8150元,尚欠新臺幣4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