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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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98號原告 鄭有誌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謙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隆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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