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03號原告 林浚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岱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