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02號聲請人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添進 相對人 李知遠 債務人 李祥剛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李祥剛(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民國100年2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伊對第三人 于振邦 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5年2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0年3月2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于振邦將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並於100年12月13日登記完畢、第三人李祥剛亦於102年6月25日將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並於102年6月27日登記完畢。另第三人李祥剛前於98年間陸續向第三人于振邦借用達2億多元,第三人于振邦於10
0年12月9日將債權折價為5060萬元出售予聲請人。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支票到期日分別為100年7月21日、10
0年8月21日、100年9月21日、100年10月21日、100年11月21日、100年12月21日、101年1月21日),且債務人已被列為拒絕往來戶,無從兌現支票,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讓與契約書、土地抵押權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件抵押債權證明文件支票影本15張及相對人列為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市│北投區│開明│二│796│田│23│全部││├─┼───┼────┼────┼────┼────────┼─┼──────┼────┼──┤│2│臺北市│北投區│開明│二│797│田│63│全部││├─┼───┼────┼────┼────┼────────┼─┼──────┼────┼──┤│3│臺北市│北投區│開明│二│798-1│水│36.66│全部││├─┼───┼────┼────┼────┼────────┼─┼──────┼────┼──┤│4│臺北市│北投區│開明│二│798-2│水│28.56│全部││├─┼───┼────┼────┼────┼────────┼─┼──────┼────┼──┤│5│臺北市│北投區│開明│二│801│田│140│全部││├─┼───┼────┼────┼────┼────────┼─┼──────┼────┼──┤│6│臺北市│北投區│開明│二│802│建│33│全部││├─┼───┼────┼────┼────┼────────┼─┼──────┼────┼──┤│7│臺北市│北投區│開明│二│803│建│18│全部││├─┼───┼────┼────┼────┼────────┼─┼──────┼────┼──┤│8│臺北市│北投區│開明│二│804│建│18│全部││├─┼───┼────┼────┼────┼────────┼─┼──────┼────┼──┤│9│臺北市│北投區│開明│二│805│田│35│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