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晁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棟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肆萬叁仟陸佰肆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