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100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1007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2月21日下午2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
戶停用明細表、帳戶信用狀況歷史紀錄、信用卡繳款通知書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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