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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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2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七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五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甲○○部分之不當判決,改判論處其共同連續行使偽造文書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所辯各節,如何不足採信,均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說明,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同案被告 王寶得 將變造 劉懿慧 之身分證及健保卡交予上訴人,冒名向花旗銀行申辦信用卡,持往商店刷卡消費,在簽帳單上偽造劉懿慧之署名;又上訴人取得 何碧珠 、 羗麗香 之身分證後交予王寶得,冒名持向遠傳、威寶等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用以撥打電話。則上訴人與王寶得間,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原判決以共同正犯論處,核無不合。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空言不知王寶得冒名申辦信用卡,未與之共同犯罪,且申辦手機祇是好玩,非為作奸犯科之用云云,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件得上訴之偽造文書部分,其上訴為不合法,本院由程序上予以駁回,對於詐欺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此部分既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其上訴不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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