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甲○○原名 吳美花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