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林正欣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1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6年3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