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一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雖聲請人嗣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四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寄存送達。
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謀焰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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