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全證據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聲請人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法定代理人 曾坤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大醫院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一一八四號),提起抗告,並聲請.就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雖以其無營業收入而無資力,人人皆知云云為其論據,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簡清忠法官吳謀焰法官林恩山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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