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許晴媛 被告 陳嬑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簡上字第1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王筆毅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