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蔡振坤
之1被告富耀康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邱睿鋒
黎章麒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
陳郁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