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 段樹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洪浩進┌───────────────────────────────────────────────────┐│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2號│├──┬───────────────┬────────┬─────┬────┬───┬────┬───┤│編│債券名稱及期別│債券號碼│發行銀行│面額│張數│付息券張│付本金││││││││數│券張數│├──┼───────────────┼────────┼─────┼────┼───┼────┼───┤│001│94年度1-1期金融債券│000000000000│慶豐銀行│100,000│1│3│2│├──┼───────────────┼────────┼─────┼────┼───┼────┼───┤│002│94年度1-1期金融債券│000000000000│慶豐銀行│100,000│1│3│2│├──┼───────────────┼────────┼─────┼────┼───┼────┼───┤│003│94年度1-1期金融債券│000000000000│慶豐銀行│100,000│1│3│2│├──┼───────────────┼────────┼─────┼────┼───┼────┼───┤│004│94年度1-1期金融債券│000000000000│慶豐銀行│100,000│1│3│2│├──┼───────────────┼────────┼─────┼────┼───┼────┼───┤│005│94年度1-1期金融債券│000000000000│慶豐銀行│100,000│1│3│2│├──┼───────────────┼────────┼─────┼────┼───┼────┼───┤│006│94年度1-1期金融債券│000000000000│慶豐銀行│100,0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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