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葉朔 伯債務人葉 冠均 債務人 吳岱蓉
一、債務人吳岱蓉、 葉冠均 、 葉朔伯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零陸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朔伯於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人葉冠均、吳岱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3萬3,35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6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葉朔伯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0,68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葉冠均、吳岱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岱蓉、葉│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0683│冠均、葉朔│2月1日起││八三│││元│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岱蓉、葉│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683│冠均、葉朔│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