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 陳俊英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 律師
蔡孟容 律師被上訴人 陳俊彥 被上訴人 陳映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詹江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
108年10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劉奕榔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