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77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當事人間追償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