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送達代收人  施凱騰
被   告  洪政國
被   告  洪政課
被   告  林麗香
訴訟代理人  黃鈺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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