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送達代收人 施凱騰
被 告 洪政國
被 告 洪政課
被 告 林麗香
訴訟代理人 黃鈺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