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邱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富森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豐原
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