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建字第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睿綸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素真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 代理人 余瑞陞 律師
林育生 律師
曹尚仁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式賢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智超
訴訟代理人 李志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30日上午11時25分
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即反訴原告應於1週內對於證物8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
對造。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