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泰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泰成因如附表所示之二十五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盧泰成因如附表所示之25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證。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5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既於民國104年1月7日以言詞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執行筆錄1紙在卷可考,則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附表所示之25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附表:受刑人盧泰成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共5罪)│├────────┼──────────┼──────────┼──────────┤│犯罪日期│102年7月8日至同年8月│102年9月9日│102年8月20日│││初│102年9月14日│102年8月24日│││││102年9月8日│││││102年9月13日│││││102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361、21454、2424│第21361、21454、2424│第21361、21454、2424│││3、26018、26871號│3、26018、26871號│3、26018、2687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第3177號│102年度易第3177號│102年度易第3177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6日│103年10月16日│103年10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社會勞動│會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658號│第18659號│第18659號│└────────┴──────────┴──────────┴──────────┘┌────────┬──────────┬──────────┬──────────┐│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8罪)│有期徒刑2月(共9罪)││├────────┼──────────┼──────────┼──────────┤│犯罪日期│102年8月24日│102年8月21日││││102年8月27日│102年8月22日││││102年8月28日│102年8月23日││││102年9月3日│102年8月25日││││102年9月8日│102年8月26日││││102年9月9日│102年9月6日││││102年9月10日│102年9月7日││││102年9月12日│102年9月11日│││││102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361、21454、2424│第21361、21454、2424││││3、26018、26871號│3、26018、2687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5日│103年9月1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第3177號│102年度易第3177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6日│103年10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社會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659號;聲請書附│第18659號;聲請書附││││表編號4、5│表編號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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