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2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榮治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坤隆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豊田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32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參拾肆萬捌仟零捌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捌萬零玖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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