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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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更一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上訴人 魏許富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士翔 、 戴碧吟 因103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