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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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12號聲請人 許峻議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峻議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許峻議,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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